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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案例(一)

时间:2025-06-24 14: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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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2025年1-5月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70件,免罚金额433万元。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象山县市场局积极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2025年1-5月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70件,免罚金额433万元。

  2025年1月13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举报线索检查发现,某副食品店销售的“香辣棒”已于2024年12月20日超过保质期,数量5包,货值金额2.5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具有初次违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第5项规定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2024年11月8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象山某生鲜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发现胡萝卜农药残留(氟虫腈)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数量10kg,已售完,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为29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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