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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冲卡行为的类型化认定

时间:2025-06-12 14:38:44

 

  司法实践中,驾车冲卡行为常因行为对象、手段及后果等方面的差异而引发定性分歧。刑法理论将暴力行为分为直接暴力(针对他人身体实施)、间接暴力(针对物实施但对人的身体产生物理性影响)及对物暴力(针对物实施但不会对人的身体产生影响),对于类型化认定驾车冲卡行为具有启发意义。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型的驾车冲卡行为应认定为袭警罪;对物暴力型驾车冲卡行为应视情节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实务中还需结合损害后果、主观故意等因素分析认定,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驾车冲卡行为指行为人驾驶车辆强行突破执法人员设置的检查关卡以逃避执法检查的行为。此类行为因行为手段、对象及后果的差异,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2025年1月15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袭警罪司法解释》)对驾车冲卡行为的定性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依旧不能涵盖驾车冲卡行为的所有类型,有必要对驾车冲卡行为的定性问题进一步研究。

  [案例一]2024年某日,被告人何某饮酒后驾车遇到交警大队设卡查酒驾。何某不服从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加大油门强行冲卡,在交警宋某对其示意停车仍继续驾车,致使宋某躲避不及被车辆刮倒在地。被告人何某驾车逃至金家桥,后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6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构成妨害公务罪与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2021年某日,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迈腾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遇交警执勤。因害怕酒驾被查获,于某某驾车逃离。在逃离过程中,于某某驾驶车辆对警察正在驾驶的警用车辆进行撞击,致使警用车辆受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通过驾驶机动车撞击的手段,正在驾驶警用机动车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

  [案例三]2020年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吉普牌小型汽车行驶到某隧道附近,发现民警正在进行酒驾专项整治行动,遂强行冲岗并撞击了警用车辆,导致车辆损坏,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评估,警用车辆损失复修价值为人民币5569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亚运驾车冲撞正在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并致车辆受损,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四]2023年某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某路段时,遇交警支队设卡检查。执勤辅警黄某某、民警潘某某相继挥手示意被告人李某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均无视停车手势,加速行驶通过设卡路段。辅警周某跑至马路中间挥手示意被告人停车,被告人李某看到周某后向左打方向,周某上前阻拦,被告人驾驶车辆向左转驶向某停车场,后车辆撞至停车杆后停车,造成道闸损坏。被告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看到周某时为避免撞到周某而向左打方向盘,有躲避周某的行为,其在主观上没有撞击他人的故意,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仅构成危险驾驶罪,驾车冲卡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上述案例体现了司法实务中四种不同的“驾车冲卡”行为类型。案例一是最常见的类型,行为人驾车冲卡直接撞击民警,导致民警受伤。案例二中驾车冲卡行为的直接对象并不是民警,而是民警正在驾驶的警车,这种行为不一定会造成民警受伤的结果,但会危及民警的人身安全。案例三中的驾车冲卡行为直接撞击的是没有警察驾驶或乘坐的警车,行为人的驾车冲卡行为不会造成民警受伤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后果,但是会使警车受损,造成财产损失。案例四中行为人驾车冲卡直接撞向辅警,但冲卡过程中有转动方向盘躲避的行为。

  对于上述四种驾车冲卡行为类型,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构成袭警罪或妨害公务罪,也有观点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甚至无罪。下文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及刑法理论,对驾车冲卡行为的行为性质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办理此类案件的类型化定性思路。

  驾车冲卡行为人出于逃避处罚的目的,可能会不计后果驾车撞向警察,也可能以警察乘坐的车辆或使用的警用设备为撞击对象,还可能仅以未使用的警用设备或其他物体为撞击对象。各种形态的撞击行为能否对警察的人身产生影响,归属于哪种暴力类型,需要首先进行分析。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暴力”或“”的含义做出明确界定,理论上对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和袭警罪的“”认识不一。

  刑法理论将暴力分为四类,分别为最广义的暴力、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和最狭义的暴力。其中最广义的暴力包括行使不法有形力的所有情形,既可以对人实施(直接暴力),也可以对物实施。广义的暴力虽然对人、对物都可以实施,但对物实施时要求对人产生物理性的影响(间接暴力),狭义的暴力则指对人的身体实施不法有形力。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上暴力根据行为实施的对象不同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直接针对他人身体实施的暴力,即直接暴力;二是不直接对他人身体实施暴力,而是“对物行使有形力,但因此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即间接暴力;三是只针对公务人员周边财物实施的暴力,即对物暴力。我国学者关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是最广义的概念,即向他人当面实施有形力,但不一定是向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行为,间接暴力以及毁损公务人员周边财物的行为也包括在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只包括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不包括对物暴力。

  对于袭警罪中的“”属于哪种类型的暴力,学者们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袭警罪中的暴力“是广义的暴力,即使用有形力对警察实施人身伤害”,包括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因为“对于通过直接作用于物而间接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暴力与直接作用于人民警察的暴力,从对人民警察人身安全侵害的角度来看,并无本质区别”。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袭警罪中的“暴力”是狭义的暴力,即袭警罪中的暴力仅限于积极对警察的身体实施暴力(直接暴力),而且必须具有突然性,通过对物实施而对警察的身体造成物理性影响的间接暴力和单纯对职务行为进行反抗的轻微暴力行为不属于袭警罪中的。

  对于妨害公务罪中“暴力”所涵盖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实务中认定的范围比较宽泛,无论暴力是对人还是对物实施,只要该暴力行为阻碍了公务的执行,就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比如,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撕毁行政机关的封条,虽然执法人员的人身没有受到暴力殴打,相关执法设备也没有受到暴力毁损,但因为撕毁封条的行为导致查封这一公务行为无法顺利进行,因而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范围与上述理论中最广义的暴力相对应。

  对于袭警罪中的“”涵盖的范围,《袭警罪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袭警罪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认定为袭警罪中的“”。首先,该条文明确规定行为针对的是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和使用的警械,符合间接暴力的定义,也就是说,如果驾车冲卡行为直接撞击有警察乘坐的车辆或正在使用的警械,应当认定为袭警罪。其次,该条只列举了打砸、毁坏、抢夺三种行为形式,同时用“等”字提示司法人员还存在其他的行为类型。从实质上判断,驾车冲卡行为通过“撞击”的方式袭击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行为的危害性与条文列举的打砸、毁坏、抢夺相当,应当认定为袭警罪中的。《袭警罪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了袭警罪的加重情节,其中第2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该项规定的前半段是一种直接暴力行为,即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直接撞击人民警察的身体;后半段则是一种间接暴力行为,即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上述两种行为应当作为袭警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从内容上看,《袭警罪司法解释》采纳了广义暴力的观点,即将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均纳入袭警罪的规制范围。

  上述对“暴力”和“”的理论和实务分析对于认定驾车冲卡行为性质的启发意义在于,可以通过驾车冲卡行为撞击的行为对象为标准,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对驾车冲卡行为性质进行分类。

  1.以他人身体为撞击对象的驾车冲卡行为属于直接暴力。直接暴力是直接作用于他人身体的有形力。在驾车冲卡行为中,这种直接暴力既包括行为人明知前方有警察示意停车,仍然驾车撞击的情形,也包括行为人已经停车,警察在车前或车窗旁准备实施进一步检查时,行为人突然加速冲卡,通过刮蹭、拖行等行为导致警察受伤的情形。案例一中行为人李某无视交警示意其停车的手势,为逃避检查,不顾交警的人身安全,驾车强行冲卡,导致交警被刮倒在地,造成交警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该案中行为人的驾车冲卡行为直接撞击的对象为交警的人身,属于针对交警施加的有形力,该行为属于直接暴力。除了这种直接撞击交警身体的行为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行为人已停车准备接受检查,后因害怕受到法律惩罚,趁在车辆旁的警察不备,突然加速冲卡,导致撞到、刮倒甚至拖行,极易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驾车冲撞警察,但警察距离车辆的距离很近,行为人突然加速的行为极易导致警察受伤甚至死亡,其行为危害性与直接驾车冲撞警察相当,也应当认定为直接暴力。

  2.以物为撞击对象的驾车冲卡行为需要区分情形认定为间接暴力或对物暴力。间接暴力和对物暴力均不直接对他人的身体直接产生作用,而是直接作用于人以外的物体。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通过对物的作用力而对人的身体产生了强烈的物理影响,而后者只是单纯的对物体本身产生作用,不会影响到人的身体。如果驾车冲卡行为直接撞击的对象是警察周边的物体,则需要区分情形判断驾车冲卡行为是属于间接暴力还是对物暴力。案例二中行为人于某某驾车冲卡行为碰撞民警正在驾驶中的警车,这种撞击行为对于车里警察的身体会造成物理性的影响,且存在导致警察受伤或者死亡的风险,危及警察人身安全,当然属于间接暴力。案例三中,行为人驾车冲卡行为直接撞击的对象是没有警察驾驶或乘坐的车辆,这种撞击行为对警察的人身不会造成直接影响,如果警察距离车辆的位置较远,这种撞击行为也难以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因而不属于间接暴力,只能认定为对物暴力。司法实务中,驾车冲卡行为直接撞击的对象除了警察使用的车辆之外,还有警察设置在卡口的阻车器、锥形桶等警用设备,这些警用设备通常情况下设置在离警察较远的位置,行为人的撞击行为一般不会对警察的身体产生影响或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对于这种情形的驾车冲卡行为应认定为属于对物暴力。当然,如果案件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驾车冲卡撞击这些警用设备时,能够对警察的身体产生影响或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则应该认定为间接暴力。因此,以物为直接撞击对象的驾车冲卡行为属于哪种性质的暴力行为,需要根据个案的事实与证据具体判断。

  袭警罪是在原妨害公务罪规定的基础上增设而来,两者同属于《刑法》第277条,两个罪名在某些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合,比如袭警罪也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阻碍了职务的执行。因此,下文对驾车冲卡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袭警罪的讨论,是在暴力和这一构成要件上进行的区分,不考虑两罪其他构成要件。

  1.如果驾车冲卡行为直接撞击人民警察的身体,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袭警罪,并适用加重条款。

  2.如果驾车冲卡行为直接撞击的是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袭警罪,并适用加重条款。

  3.如果驾车冲卡行为直接撞击的是人民警察使用的警械,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认定为袭警罪,但不适用加重条款。

  笔者认为,前两种情形下驾车冲卡行为直接撞击人民警察的身体或乘坐的车辆,有极大可能造成警察受伤或死亡的后果,一般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适用加重条款。第三种情形则需要对驾车冲卡行为是否足以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作出实质判断。如果警察只是将警械带到设卡现场,放置在离警察身体较远的位置,并没有实际使用,行为人驾车冲卡撞击警械不会对警察的身体产生影响,不会危及到警察人身安全的,属于对物暴力,不能认定为袭警罪,但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反之,如果驾车冲卡行为会对警察的身体产生影响,会危及到警察的人身安全,则可以认定为袭警罪。案例一中,行为人驾车冲卡直接撞击的是交警,并导致交警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属于直接暴力型驾车冲卡行为,按照《袭警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袭警罪。案例二中,行为人驾车冲卡撞击警察正在驾驶的车辆,极有可能导致警车受伤甚至死亡,属于间接暴力型的驾车冲卡行为,应当认定为袭警罪。案例一中法院在审理时没有考虑行为人驾车冲卡行为直接撞击的是警察且已经造成警察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认定行为人构成妨害公务罪值得商榷。特别是《袭警罪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明确将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两种类型的暴力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对于上述两种类型的驾车冲卡行为,以袭警罪定性更加妥当。

  由于《袭警罪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两种形式,没有将对物暴力纳入规制范围,因此对于对物暴力的驾车冲卡行为,应当结合个案事实,依照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定性。在案例三中,行为人驾车冲卡行为直接撞击的对象是没有人驾驶或乘坐的警车,其行为仅造成警车损坏的法律后果,属于典型的对物暴力,不构成袭警罪。对于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驾车冲卡撞击无人驾驶或乘坐的警车或锥形桶、阻车器等其他警用器械的行为,因为这些警用器械对设卡的警察履行法定职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这些警用器械的破坏必然会影响到警察公务的执行,因此行为人一般会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例如行为人驾车冲卡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有判决以该罪定性。笔者认为,如果驾车冲卡行为既不撞击警察的身体或警察乘坐的车辆,也不撞击任何警用设备,而是在冲卡过程中因紧张或操作不当,致使停在路边的他人车辆、花坛、停车场闸门等财产遭受损失的,不应一律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财产损失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

  驾车冲卡行为案件中往往还会存在其它影响定性的事实与结果,如果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对这些事实和结果进行评价,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司法人员在审查具体案件时,需要将目光在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不断“往返”,从而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最全面与准确的评价。

  1.当行为人醉酒驾驶经过卡口并驾车冲卡时,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决定适用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0条的从重条款还是单独认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为了逃避处罚驾车冲卡,没有直接撞击警察或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不会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驾车冲卡行为可以视具体案情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或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果行为人驾车冲卡时明知有民警或辅警在车辆旁边或前方,仍加速驾车冲卡故意撞向对方的,应当认定为袭警罪或妨害公务罪。

  2.当驾车冲卡行为造成警察重伤或死亡时,对这种行为应当按照《袭警罪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同时构成袭警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行为人在驾车冲卡过程中存在避让行为的,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认定行为性质。案例四中,行为人驾车冲卡,但其客观上存在转动方向盘避让辅警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直接撞击辅警的故意,行为人驾车冲卡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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